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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正式重启详解:旧有减排项目需符合新方法学

  周五晚,生态环境部公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表示,《办法》是保障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序运行的基础性制度。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各类社会主体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自主自愿开发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项目减排效果经过科学方法量化核证并申请完成登记后,可在市场出售,以获取相应的减排贡献收益。

  生态环境部表示,启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利于支持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项目发展,有利于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此外,生态环境部表示拟于近日发布首批项目方法学,支持林业碳汇和可再生能源等领域项目发展。

  旧有项目重新申请登记需满足新方法学

  《办法》表示,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属于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支持领域,并且要于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

  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额外性,则是指作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时,与能够提供同等产品和服务的其他替代方案相比,在内部收益率财务指标等方面不是最佳选择,存在融资、关键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但是作为自愿减排项目实施有助于克服上述障碍,并且相较于相关项目方法学确定的基准线情景,具有额外的减排效果,即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准线排放量,或者温室气体清除量高于基准线清除量。

  此外,属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项目,或者纳入全国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

  而对于旧有项目,《办法》表示2017年3月14日前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

  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碳市场主任刘洪铭告诉界面新闻,根据《办法》,过去的已经备案的项目需要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登记,该举措可以帮助CCER在巴黎协定背景下满足国际的高质量要求。

  “对于之前的项目是否可以通过审定,取决于即将公布的方法学。”刘洪铭表示,主管部门应该会根据相关情况,陆续推出方法学,在巴黎协定的新时代和新要求下《办法》对项目和减排量也都有了新的要求。

  伦敦证券交易所路孚特碳分析师宋雨彤对界面新闻表示,此次《办法》给旧项目留了一定空间,但空间很少。“此前市场消息称生态环境部即将公布的第一批方法学包括造林碳汇、红树林修复、并网海上风电和并网光热发电,老项目符合这几个方法学的少之又少,其中最有可能的就是造林碳汇。”

  项目减排量需在五年之内申请登记

  《办法》表示,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符合保守性原则。

  保守性,指的是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核算或者核查过程中,如果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难以对相关参数、技术路径进行精准判断时,应当用保守方式进行估计、取值等,确保项目减排量不被过高计算。

  此外,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还需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项目方法学,且产生于2020年9月22日之后。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每期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申请登记之日前五年以内。

  宋雨彤表示,项目需要先进行审定,即这在生态环境部认可的CCER项目库里,然后项目需要再定期核查,核查项目真实的减排量情况并签发。“不可以再往前追溯,早期项目可能会追溯更早之前产生的减排量。”

  虽然《办法》提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但根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新交易系统与旧系统隔离,旧有CCER存量在老系统里进行消化,而新系统服务于新管理办法和新方法学下的CCER新量。

  一位熟悉CCER市场的业内人士告诉界面新闻,从刚发布的管理办法相关表述以及之前新旧系统隔离的安排可以看出,主管部门加速旧有CCER消化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显,未来不排除会有更明确的政策发布,比如宣布旧有CCER从明年起不能用于履约抵销;另外,随着政策推进新的CCER不断上市,人们“喜新厌旧”普遍心态对旧有CCER的消化也会越发不利,所以今年大概率是旧有CCER最后的“疯狂”。

  在减排量的使用上,《办法》规定,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抵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大型活动碳中和、抵销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等用途的,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予以注销;鼓励参与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办法》还提到,核证自愿减排量跨境交易和使用的具体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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